經記者梳理,《暫行辦法》共七章三十條,主要包含以下六大內容:
集中采集、公開信用信息
為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全面等問題,《暫行辦法》規定:
一是明確界定信用信息的定義,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條);
二是加強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場監管平臺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條),明確信息采集責任,特別是要求加強對工程項目信息的核查(第6條);
三是規定了通過平臺集中公開信用信息(第9條),并明確了公開期限,即基本信息長期公開,優良信用信息一般公開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開6個月到3年(第10條)。
推動信用信息共享
為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作用,《暫行辦法》要求:
一是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市場主體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第7條);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推動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第8條)。
強化信用信息使用
《暫行辦法》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對信用好的實行激勵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依法采取懲戒措施(第12條)。
同時,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信息(第13條)。
此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還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和舉報處理機制(第27、28條),并及時通過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做好信用信息變更(第11條)。
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
《暫行辦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明確了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標準和條件(第14條),并通過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第15條)。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可移出名單(第16條)。
對于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要采取懲戒措施,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第17條),并通報給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第18條)。
規范信用評價行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經開展了信用評價,但有的評價行為不規范,甚至通過信用評價實行地方保護。為解決這些問題,《暫行辦法》專門對信用評價做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信用評價主體,即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工作,同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信用評價(第19條);
二是規定了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第20條),及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第22條),并要求將信用評價辦法、標準和結果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23條);
三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信用評價標準,不得歧視外地企業或個人,不得設置信用壁壘,并鼓勵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履約行為進行評價(第21條)。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暫行辦法》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專人或委托專門機構負責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推送工作(第24條)。
住建部將建立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推送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上報情況,并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地區予以通報(第25條)。
同時,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履職(第26條)。
據記者了解,長期以來,住建部在積極探索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過程中發現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力度不夠,信息孤島問題突出,信用評價行為不規范,個別地區通過信用管理設置地方壁壘等。
針對這些問題,住建部開始啟動《暫行辦法》起草工作,多次召開文件起草座談會,邀請部分省市負責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的主要人員和行業專家,對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提出工作建議,并多次面向全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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